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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有不开票的收入已报税,现客户要求补开发

东莞智杰发布时间:2015-09-01

问:上年有不开票的收入已报税,现客户要求补开发票,本月在未开票销售收入用红字冲回,申报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批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是哪条?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您公司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开具发票时限要求而没有开具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但是,您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造成违法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您公司的开票义务,对于您司的业务,您司在以后年度才开具发票的,也还是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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