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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职工食堂的公司,向员工直接发放的现金伙

东莞智杰发布时间:2015-09-01

 没有职工食堂的公司,向员工直接发放的现金伙食费,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及福利费范围的规定。因此,对于没有职工食堂且符合以上规定的公司,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伙食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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